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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收费依据:本初审项目不收费 初审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初审程序: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一式4份,电子版光盘一份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第四条和第五条。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2份。 (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第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第四条和第五条。 3、申报表相关附件2份。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第四条和第五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确定受理日期。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或在五日内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审核 标准: 一级资质: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4亿元(或不少于3.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这些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4个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2亿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65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使用管理工具进行项目管理,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米; 4、具有研发管理制度。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2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3、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2012]6号) 二级资质: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5亿元(或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4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或不少于1.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3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18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4名; 3、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2012]6号)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相关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参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进行初审拟定初审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拟定的初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将不同意的理由及初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 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表下载
三、初审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主任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初审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将同意初审审核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初审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初审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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